课程代码:00924
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、写在答题纸上。
选择题部门
留意事项:
1.答题前,考生务必将本人的测验课程名称、姓名、准考证号用黑色笔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。
2.每小题选出答案后,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标题问题的答案标号涂黑。如需改动,用橡皮擦干净后,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。不克不及答在试题卷上。
一、单项选择题(本大题共15小题,每小题1分,共15分)
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要一个是符合标题问题要求的,请将其选出并将“答题纸”的相应代码涂黑。错涂、多涂或未涂均无分。
1.黄某与唐某志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商定财富平均分配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全部由唐某偿还。经查,黄某以个人表面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采办婚房。下列表述准确的是
A.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
B.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
C.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,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
D.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,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
2.甲与乙登记成婚3年后,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。乙提出的理由能够成立的是
A.乙登记成婚的实际春秋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
B.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,乙婚后发觉上当被骗
C.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成婚
D.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
3.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,己身与堂弟是
A.二亲等的旁系血亲B.三亲等的旁系血亲
C.四亲等的旁系血亲D.五亲等的旁系血亲
4.小张的父母离婚,小张随母亲生活,2011年,小张考上大学,但母亲无力领取其上大学的费用,小张起诉要求父亲承担。下列说法准确的是
A.父亲有权利领取小张上大学的费用
B.父亲无权利领取小张上大学的费用
C.父亲有承担能力时有权利领取小张上大学的费用
D.母亲领取小张上大学的费用时父亲有权利分担一半
5.现代各国法律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的国家是
A.德国B.美国
C.日本D.法国
6.有权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、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
A.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B.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
C.患者地点单元D.患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
7.毕某(男)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,商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,李某弥补毕某26万元。后双方没有打点离婚登记。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,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富
A.人民法院该当认定该财富分割协议没有生效,并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富进行分割
B.人民法院该当认定该财富分割协议生效,按照协议分割财富
C.如果协议显失公平,人民法院该当认定该财富分割协议无效
D.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,人民法院该当认定该财富分割协议无效
8.婚前个人财富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天然毁损、消耗、灭失,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富抵偿的
A.予以抵偿B.如价值较大的能够部门予以抵偿
C.如成婚不满8年的能够酌情予以抵偿D.不予抵偿
9.甲于2005年与乙成婚,2006年甲以个人表面向其父母借款30万元采办商品房一套,夫妻共同居住。2010年,甲乙离婚。离婚时,甲向其父母所借的钱
A.由甲偿还B.由乙偿还
C.次要由甲偿还D.以夫妻共同财富偿还
10.单身女李某想收养一个11岁男童。在律师提供的征询看法中,错误的一项是
A.收养应经11岁男童同意
B.李某必需年满30周岁
C.李某不克不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
D.李某与被收养男童的春秋该当相差30周岁以上
11.甲被宣布死亡后,其妻乙改嫁于丙,其后丙死亡。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去世,且经甲申请法院已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布。依我国法律,该死亡宣布撤销后,甲与乙原有的婚姻
A.自行恢复B.不得自行恢复
C.经乙同意后恢复D.经甲同意后恢复
12.“婚姻不克不及听从已婚者的任性,相反的,已婚者的任性该当从命婚姻的本质”,此话出自
A.马克思B.恩格斯
C.列宁D.毛泽东
13.根据相关司法注释,符合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补偿请求的必需
A.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B.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
C.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D.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
14.解除收养关系后,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权利关系
A.自行恢复B.由双方协商恢复
C.由法院判决恢复D.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
15.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志愿离婚,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包罗
A.本人的成婚证
B.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
C.本人的护照
D.外国人一方国藉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引见信
二、多项选择题(本大题共10小题,每小题2分,共20分)
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多有两个是符合标题问题要求的,请将其选出并将“答题纸”的相应代码涂黑。错涂、多涂、少涂或未涂均无分。
16.离婚案件被告钟某与被告徐某夫妻双方有一套房子,2011年的市场评估价格是40万元。2011年底,被告徐某未征得被告钟某同意拿了被告的身份证,通过中介公司与金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,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金某并打点了过户登记。以下说法准确的有
A.被告钟某主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撑
B.被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补偿财富丧失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撑
C.被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补偿精神丧失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撑
17.易安然平静刘妮系两地工作的夫妻,由于刘妮的疏忽,孩子出生三个月即发高烧死亡,易平因而责备刘妮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导致孩子死亡,筹算与刘妮离婚。以下说法准确的有
A.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,法院不予受理
B.易平在刘妮分娩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,法院不予受理
C.刘妮提出离婚的,法院该当受理
D.刘妮承认该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生,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,法院该当受理
18.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,一般包罗
A.亲属的品种B.近亲属的范畴
C.亲系D.亲等及其计算方法
19.2001年修正后的《婚姻法》补充和修正的内容次要包罗
A.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
B.明确了夫妻商定财富制
C.增设了亲权制度
D.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”改为“夫妻关系破裂”
20.中国留学生甲和日本姑娘乙预备成婚,乙主意在日本成婚,甲筹算带着乙回中国成婚,只需他们的婚姻
A.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的,均无效
B.符合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,均无效
C.符合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的,均无效
D.符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国家法律的,均无效
21.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,后钱某与胡某离婚,甲、乙归胡某抚养。胡某与吴某成婚,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,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共同居住生活,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,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。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,下列说法准确的有
A.胡某、甲、乙能够承继钱某的遗产B.甲和乙能够承继吴某的遗产
C.胡某和丙能够承继吴某的遗产D.乙和丁能够承继吴某的遗产
22.按照现行法律的精神,下列财富中属于夫妻个人财富的有
A.一方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取得的利息
B.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
C.一方在变乱中受伤获得的补偿金
D.一方在婚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
23.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成婚的旁系血亲的有
A.表舅与表外甥女B.堂叔与堂侄女
C.养兄与养妹D.继兄与继妹
24.2003年5月周某(男)与夏某成婚,双方书面商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。2005年10月周某用本人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。2005年11月夏某辞职在家担任照顾儿子及周某的生活。2008年8月周某提出离婚,夏某得知周某与丛某已同居多年。夏某提出了下列主意,法院对此应予支撑的有
A.夏某因抚育儿子、照应周某生活付出较多权利,周某应予以弥补
B.离婚后夏某没有住房,应按照公平准绳判决周某采办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富
C.周某与丛某同居导致离婚,应对夏某进行补偿
D.丛某与周某同居破坏其家庭,应向夏某赔礼报歉
25.周某与夏某成婚,双方书面商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。其后周某以个人表面向林某借10万元装修婚后住房,商定5年后偿还。5年后周某提出离婚,法院判决周某与夏某离婚。关于这笔债权的处置
A.如林某晓得该商定,应以周某的个人财富清偿
B.不论林某能否晓得该商定,应以周某的个人财富清偿
C.应以夫妻共同财富清偿
D.如夏某能够证明林某与周某明确商定为周某的债权,应以周某的个人财富清偿
非选择题部门
留意事项:
用黑色笔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,不克不及答在试题卷上。
三、名词注释(本大题共5小题,每小题3分,共15分)
26.中表婚
27.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
28.姻亲
29.晚期型的婚约
30.离婚时的经济协助
四、简答题(本大题共2小题,每小题6分,共12分)
31.简述实行打算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。
32.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成长趋势。
五、阐述题(本大题共1小题,14分)
33.论现代法律中的亲权的法律特征。
六、案例阐发题(本大题共2小题,每小题12分,共24分)
34.被告陈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,并提出分割婚内共同财富,包罗一套位于郊区的房屋和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,被告丁先生同意离婚,但对财富的归属提出了异议。被告丁先生认为,市区的房产虽是在婚后采办登记在本人名下,但倒是由其父母出资领取的首付并偿还贷款,妻子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没有道理,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,得到法院的确认。被告还认为,郊区的房产登记在本人一个人名下,是本人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,以本人婚前存款领取的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也由本人一个人的工资还贷,因而这套房屋应归本人所有。被告陈女士提出,市区的房屋装修花了10万元,装修款是由夫妻共同领取的;郊区的房屋婚后虽然以丈夫的工资还贷,但本人的工资全部用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,能够视为夫妻共同还贷,所以本人对这套房屋也应享有一部门所有权。
请问:法院对这两套房屋如何处置?
35.李先生起诉请求与荆女士离婚。李先生诉称,2006年8月他与荆女士成婚,成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,而他们的女儿2007年4月就出生,不成能是他的女儿,他请求确认本人和女儿亲子关系不具有,不承担女儿的抚养权利。荆女士认为丈夫起诉离婚和否认亲子关系是在报仇本人,由于她本来在外地工作,公公婆婆协助调到北京后没有对夫家感恩戴德,与公公婆婆的关系比力紧张。公公婆婆重男轻女,对她生女孩也不合错误劲。
荆女士同意离婚,但对峙认为女儿是李先生的孩子,坚定不同意做亲子鉴定,要求李先生领取女儿抚育费和分割婚姻住房。法院查明荆女士与李先生2006年8月登记成婚。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采办了一套经济适用房,总价40万元。买房时,荆女士没有北京户口,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。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采办,他们在打点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,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,未记载荆女士的名字。
荆女士称,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领取了首付款,共同贷款,后来,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。如今,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,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,具有独占房产的意义。为了维护本人权益,她请求法院确认本人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。被告李先生辩称,房屋登记在本人名下就是本人的房产,当初成婚时双方有口头协议,李先生协助荆女士调到北京工作,处理北京户口,作为酬报,荆女士放弃对房屋的权利。此刻荆女士不该再主意分割该房屋所有权。
请问:对孩子的抚养和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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